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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医疗保险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20250
 

陕医保中心函〔201740

关于省级医疗保险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参保单位:

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45号)要求,201741日起,省级医疗保险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标准。为确保省级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及时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照《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新标准结算。

2.省级参保人员在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就诊的,门诊诊查费新增费用由省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3.省内长住异地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诊查费,就医医院属于我省参加改革的公立医院的,可按规定报销。长住地已联网即时结算的,持社保卡按规定结算支付;长住地未联网即时结算的,可按异地现金报销管理,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医保专干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4.省级参保单位医保专干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重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到本单位每一名参保人员。

5.省级参保人员如遇医疗保险结算问题请及时与本单位医保专干或省医保中心沟通处理。

附件:参加改革的省级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新增费用明细表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331